1、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护照(有效期内)
(2)签证申请书1份(代办中心提供)
(3)照片1张(竖4.5×横3.5-4.5CM,半年以内白底彩照)
(4)户口簿原件(核对好后归还本人)和复印件(复印第一页和本人页)
(5)户籍是外地户口的请递交暂住证(户籍在上海领馆管辖地区范围以外的申请人需提交已办理半年以上暂住证或居住证)原件(核对好后归还本人)和复印件
户口簿和暂住证上各栏内容必须与现状一致
(6)所属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核对好后归还本人)和复印件
(7)批准证书原件(核对好后归还本人)和复印件(仅限于中外合资企业或外商独资企业)
(8)所属单位的在职证明书等证明职业的材料
(9)单位简介,和日本邀请方的认识经过,贸易关系,这次赴日的详细目的
A、公司注册资金、固定资产、占地面积、员工人数、生产项目、产量、销售额、出口量、出口国、出口额。
B、和日本邀请方于*年*月通过何种方式认识,从何时开始合作,合作的内容和量(金额)。
C、此次出访的详细目的。
2、日方邀请单位提交的材料:
(1)身元保证书(由企业做担保时,保证人必须具有董事以上的资格。)
(2)招聘理由书(2人以上提交查证申请人名簿)
(3)停留日程表
3、(注) 邀请人若为日本国政府中央省、厅的课长或大学教授以上的人并且为公务邀请时可省略 。
4、关于邀请单位的材料 :
(1)已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国家或地方公共自治体时不需要):
法人登记簿誊本(发行后 3 个月以内)
(注)如是我国股市的上市企业 , 可用最新版的《会社四季报》上该企业部分的复印件代替 。
(2)没有登记注册的单位:
以下 A 或 B 任何材料
A 公司、团体的概要说明书
(注) 大学教授邀请时,可用在职证明书代替 。
B 简介书或宣传手册等可表明邀请机关概要的资料
5、附加材料:
双方合同、报关单、发票等可以证明双方贸易关系的材料(此类材料不是必须提供的,可随自己意愿,提供后可有助于签证结果)